(2015)射洪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杨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中帅,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衡国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杨云凤,女,生于1962年1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