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金良与被执行人杨海燕扣押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良,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良,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金良与被执行人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金良以本院(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海燕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海燕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海燕所有的车辆(详见扣押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