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石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平,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佑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宗成,男,生于1954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