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潘建伟。本院在执行王平与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8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