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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杰,总经理。王文娟申请执行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文娟保证金30000元,同时,原告王文娟应支付被告租金(含物业管理费)7210元。两项折抵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22790元。因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王文娟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前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303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