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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耿秀芬、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耿秀芬,王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业路。法定代表人赵镛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耿秀芬。被告王凤。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秀芬、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科伦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