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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淄博盛融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祥喜、王承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盛融担保有限公司,王祥喜,王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盛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禇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祥喜,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承美,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淄博盛融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祥喜、王承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在被执行人王祥喜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白虎山支行账户中扣划9295.4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祥喜、王承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盛融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