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于某某,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阴历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曲传东人民陪审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