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国聪与王荣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聪,王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聪,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荣武,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黄国聪与被执行人王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国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被执行人王荣武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后,申请执行人黄国聪分得人民币23716元,尚有本金人民币126284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