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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与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1号(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斌。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283.20元、滞纳金32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