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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迪诉程绿绿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刘X,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XX。被告程XX,女,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