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细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细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利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