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李××。被告张××。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