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柯飞权。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