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玉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柯飞权。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