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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金海、王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张金海,王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张金海,男,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王兰玲,女,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金海、王兰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海、王兰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金海、王兰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兰玲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乌霞路支行的存款52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