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春虹与刘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春虹,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虹与被告刘振明、刘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虹撤回对被告刘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