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监与被执行人吴家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1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监。被执行人吴家雄。申请执行人李忠监与被执行人吴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前往拘留被执行人未果。2014年9月24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标的款25000元,尚余7250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今尚未履行。本院现已将吴家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忠监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吴家雄已履行大部分义务,现暂时查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