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返还财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强,陈兴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可强,男,生于1961年5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咸宜乡场镇沙堡街**号,务农。被告陈兴顺,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郑家坝村狮家坪组**号,务农。委托代理人黄文书,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可强诉被告陈兴顺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寇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