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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将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的玉龙山庄项目××号楼××××型酒店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6606284.71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案外人周某甲以其单独所有的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徐某某以其单独所有的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徐某某、周某乙以其共同所有的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为前述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采取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的玉龙山庄项目××号楼××××型酒店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于人民币6606284.71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红霞审 判 员 邱隆云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