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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唐金凤与滕成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唐金凤,个体。被告滕成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凤与被告滕成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金凤负担。审判员  刘燕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丽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