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12-1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波,农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平商初字第140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在金融系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4000元。审判员 徐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