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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伟,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