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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辉诉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陈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陈某辉,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华,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辉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辉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辉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金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