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辉诉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陈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陈某辉,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华,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辉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辉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辉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金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