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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增云与北京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云,北京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王增云,女,1952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云与被告北京汇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