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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永辉与岳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辉,岳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陈永辉,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岳浩,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辉与被告岳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陈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