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蒋斌与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蒋斌。被告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斌与被告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因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杨莉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其诈骗款项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车、房)。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本院认为:被告杨莉涉嫌犯罪,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斌的起诉并移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处理。本案征收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蒋斌负担。审判员 霍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