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畲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1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钟某甲、钟某乙(均已判刑)、钟某炳(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永安市青水乡百芑坵畲族村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到赌场,用“铜宝”进行赌博,并平均分配收益。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青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到案证明;3、刑事判决书;4、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王某、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钟某乙、钟某炳、钟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7、辩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才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附本院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