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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成武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与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施克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成武,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福建省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施克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成武,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负责人郑成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卫中,董事长。原审被告施克佺,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郑成武、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长乐市供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克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成武、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成武、长乐市航城天上人间娱乐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