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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10月20日(该期间亦有间断时间),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都市名苑小区对面,承租尚某某的5号、6号门面,购买4张自动麻将机开设转转麻将馆。二被告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和茶水饭食等赌博条件,供刘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殷某等人,以打5元一炮捉两个“鸟”,赢牌后有“鸟”抽3元钱,无“鸟”抽2元钱从中抽水获利。仅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16日,二被告人共同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0264元,除开支6600元和储备两人的公款15000元用于共同借给参赌人员继续赌博外,每人平分赃款4332元。其余时段因账目不清无法准确计算。2014年10月21日,二被告人发生纠纷后主动报警,公安机关在收缴茶馆麻将桌时,从抽水用的纸箱内缴获抽水的剩余赃款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各1200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活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10月20日间,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常德火车站附近都市名苑小区对面,承租尚某某的5号、6号门面,购买4张自动麻将机开设转转麻将馆。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提供赌博工具、场所和茶水饭食,供刘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殷某等人打麻将赌博,以打5元一炮捉两个“鸟”,和牌后有“鸟”抽3元、无“鸟”抽2元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仅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16日间,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共同抽头获利共计30264元,除开支6600元和共同储备“公款”15000元用于借给参赌人员继续赌博外,每人分得赃款4332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纠纷后主动报警,公安机关在收缴茶馆自动麻将机时,从抽头用的纸箱内缴获赃款38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2038元、1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某、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各自在颜某某、黄某某开设的茶馆内打“转转麻将”的事实。2、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1日,他在麻将馆与颜某某发生纠纷后,颜某某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他和在麻将馆的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1日,他妻子颜某某与殷某发生纠纷后,他赶到现场与殷某发生扭打,颜某某就报警的事实。4、证人尚某某的证言、租房合同复印件,证明尚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租赁门面的合同,颜某某、黄某某在门面里开茶馆打“转转麻将”的事实。5、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颜某某、黄某某装抽头赃款的纸盒概貌。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颜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038元及笔记本1个,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000元及笔记本1个的情况。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从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12038元、12000元均已上缴国库的情况。8、颜某某、黄某某记账本、结账本原件,证明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的收入情况。9、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蔡某乙、尚某某、齐某某、王某乙、蔡某甲、刘某某、王某甲辨认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情况。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归案经过。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所参与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