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阮有清、张福全与张福全、辛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有清,张福全,辛凤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阮有清,农民。被告张福全,农民。被告辛凤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有清与被告张福全、辛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有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阮有清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