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殷××与殷××、殷××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殷××,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殷××,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殷××,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殷××与殷××、殷××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8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