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石海与舒灵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石海,舒灵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23号申请人:吴石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小华。被申请人:舒灵婷。担保人:吴小华,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七里乡少岭坞村**号。申请人吴石海因与被申请人舒灵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石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舒灵婷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舒灵婷银行存款3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吴小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