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焕芝与肖基武、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芝,肖基武,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垦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592号原告:王焕芝,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肖基武,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万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垦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芝诉被告肖基武、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皖垦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焕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焕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