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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作洁与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一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二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作洁,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一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二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三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四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五村民小组,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初字第474号原告蒋作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永平,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富祥,组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跃权,组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国云,组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春贵,组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明祥,组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刘礼军,组长。委托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作洁诉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大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对全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原告蒋作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作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作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作洁负担。审 判 长  唐咸部审 判 员  唐红旭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