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贾保玉与罗二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保玉,罗二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保玉,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老祖扁村胡庄**号。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二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韩庄乡林庄村何庄**号。再审申请人贾保玉因与被申请人罗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贾保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保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