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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颜庆增与张彦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庆增,张彦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6-1号原告:颜庆增。被告:张彦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庆增与被告张彦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庆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彦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彦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