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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任燕玲与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英,任燕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英,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卢晓红、欧阳挺,均是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燕玲,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沈赓、樊玉霞,均是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690-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英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被告杨英的户籍地为广西贵港市桂平市,本案在广西桂平市审理比较合适,而且被告本人也不在广州,本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并没有取得产权,产权还登记在房地产公司的名下,实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原则。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某路,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