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盐城鑫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鑫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鑫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中小企业园D园12号楼(西园盘)。法定代表人刘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惠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鑫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3)涟商初字第577号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一、被告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盐城鑫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9900元。二、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商初字第57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姜浩淼执行员 薛玉春执行员 潘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