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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铁运处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