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金中与上海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黄金中,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破凉镇花凉村黄桥组246号。被告上海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沪宜公路3638号3幢1152室。负责人钟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中诉被告上海鼎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黄金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中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存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