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高淑红、宫梅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高淑红,宫梅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刘玉兰。被告高淑红。被告宫梅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号静安广场**楼****号。负责人吴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兰诉被告高淑红、宫梅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08元均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