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奥峰汽车电路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奥峰汽车电路修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4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4039-2。法定代表人:梁平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援河,男,1964年8月31日车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瓦官庄外16号。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奥峰汽车电路修理部,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西八里村东。负责人:代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奥峰汽车电路修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海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