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王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宋庆花与李金标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花,李金标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王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宋庆花。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李金标。原告宋庆花诉被告李金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庆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禹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