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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