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