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