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汪立荣与徐树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荣,徐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汪立荣,男,1971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大桥新村**号***室。被执行人徐树岭,男,1971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双树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汪立荣与被执行人徐树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0445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