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文轩申请执行高泽明、晋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轩,高泽明,晋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雷文轩,女,生于1941年8月27日,汉族,农民,家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高泽明,男,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农民,家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晋如英,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农民,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8)纳溪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泽明、晋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泽明、晋如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泽明、晋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晋如英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大 鸣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张玉春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