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6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王晓静、厉叶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王晓静,厉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9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负责人施锡昌。被执行人王晓静。被执行人厉叶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晓静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2幢1单元1801室,建筑面积284.2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晓静所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2幢1单元1801室,建筑面积284.2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杭中意估(2014)字第xs0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璘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