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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立确字第2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杨某某医疗费22934.31元、护理费70.5元×15天=1057.5元、误工费70.5元×15天+99天×70.5元×60%=5245.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元×15天=600元、后续冶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7586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12697.01元,其中由陈某某承担106837.01元,杨某某承担5860元。现陈某某已向杨某某支付10000元,剩余96837.01元于2015年02月07日前全部一次性付清。二、双方车辆修理费由其双方各自承担。三、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四、本事故纠纷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签订当日生效,杨某某及其家属不再追究陈某某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占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