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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宇舜与陈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舜,陈嫩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林宇舜,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陈嫩冰,女,成年,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宇舜与被告陈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宇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