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宇舜与陈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舜,陈嫩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林宇舜,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陈嫩冰,女,成年,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宇舜与被告陈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宇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源: